《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答: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关于联合体投标有以下规定:
(1)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2)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4)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较低单位的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
(5)联合体之间必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内部关系,既要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又要载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6)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接受联合体是什么意思?
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意思也就是把一些中小单位排除在外,只接受更有实力的公司投标。
联合体投标保函手续费怎么收费:不是说有几个联合体投标人就要收几份的手续费,只收取一笔投标保函的手续费。
至于保函中投标人写谁的名字:联合体投标,这个联合体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发包方(或者业主方)为了方便,往往会约定联合体需要由其中一方作为领头的负责和甲方签约谈判,但出保函对于业主来说,无论是领头的成员还是联合体其它成员都可以,都能起到保函的作用。至于谁出保函,这应该是联合体成员内部商量的结果。
详细请查看: 《联合体投标保函样本》
附示例图:
1 表明可以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样例说明截图
2 招标文件中关于使用联合体投标保函的样例说明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