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第148号)
晋建市字〔2016〕148号
转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会同发展改革、人社、交通运输、水利、煤炭、通信和工商等单位成立山西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比照省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本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开展全面排查。各市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重点查清辖区内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并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2),省直有关单位要在2016年8月31日前按照监管权限对本单位直管的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建立工作台帐,填写《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
三、确保按时返还。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做好应退还保证金的清退工作。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9月30日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未按规定或超标准收取的保证金,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于12月10日前退还企业,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完善制度建设。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省直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并于2016年12月底前上报本市、本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总结。
六、做好政策宣传。各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对举报事项逐一登记,做好分类处置。
七、强化督查问责。省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单位成立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实地查看、座谈走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工作开展不积极、走过场、影响全省工作进度的单位和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政府,严肃追究责任。各市清理规范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区、县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责任。
八、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将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保证金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纳入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推进相关信用系统互联互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违规向建筑业企业收取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安全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营造“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明确信息上报联系人,填写《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查规范工作联系表》(附件3),于2016年8月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周翔 王赟
联系电话:0351-3580010
邮箱:sxsjstscc@163.com
投诉举报电话:0351-358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