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函(Guarantee for the Customs Duties)是指担保银行应进口商(含加工贸易企业)的申请而向海关出具的、保证进口商履行缴纳关税义务的书面文件。
关税保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关税保付保函、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1、关税保付保函
财务公司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保证,如申请人不按期缴纳关税或未执行海关的其他具体规定,财务公司将受理海关或海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2、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是指在申请人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及进料等加工业务项下,银行担保申请人在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复出口待遇的担保。它是专门针对,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及其他税费保证金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来料加工企业和三资企业),而开办的一项手续便捷、费用低廉的特色业务。简而言之,就是以银行担保函来替代实存保证金。
总担保保函(汇总征税)
编号:
纳税义务人(保函申请人): 担 保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 个直属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元(小写)]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本担保文书对纳税义务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以汇总征税方式申报进出口相关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本担保文书在上述担保期限届满前已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依然有效。
本担保文书有效期内,如纳税义务人未按海关规定缴纳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我行在收到受益人有关纳税义务人违反前述规定的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后5个工作日内,凭本担保文书向受益人指定的国库账户支付上述书面说明或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项下款项,但最高不超过本担保文书的保证金额。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 月 日
保函特点
1.避免因缴纳关税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压,提高资金周转率。
2.加快货物通关速度,避免货物滞留港口加大成本。
3.避免重复办理通关手续。
4.对临时进入他国关境的物品,减少了办理退税手续的繁琐。
5.提供缓税便利。
适用范围
1、国家相关进口商品减免税政策未明了前的相关商品货物进口。
2、境外工程承包建设、境外展览、展销等过程中有关设备、器械等物品临时进入他国关境。
3、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料件。
4、海关对某些货物实行先放后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