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国内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银行保函在企业涉外项目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应用。那么,企业在涉外保函开立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注意事项之一:关于保函的开立方式
涉外合同项下,部分买方或业主可能要求保函通过其当地银行以转开的方式开立,但保函申请人未曾详细了解转开行及转开费用,在保函开立时才得知转开行与保函开立行无代理关系,或转开费用过高,此时如果放弃开立保函则违反合同约定,开立保函则成本过高,如更换转开行则影响业务时效,往往使申请人陷入两难境地。就此,建议在合同签约阶段即与受益人提前沟通好保函开立方式,如受益人坚持要求转开保函,申请人可提前咨询银行并了解转开费用,借此估算财务成本,在担保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如担保银行能提前向转开行争取优惠费率,将会为申请人节省一笔可观的费用。
注意事项之二:关于保函的担保金额
大型承包工程项目或供货周期较长的商务合同项下,通常保函的担保金额较大,保函效期较长。在此情况企业应尽力向受益人争取加入依据合同履约节点的保函减额条款。加入减额条款的作用之一是伴随合同履约进程,逐步减少被担保企业的责任,未来一旦项目发生纠纷,可能损失的金额将大大减少;作用之二是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通常银行收取担保费是以担保金额为基数计算的,所以保函减额将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可减少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的占用或释放部分保证金。
注意事项之三:关于保函的索赔条款
涉外保函项下,应尽量避免不明确的索赔条款,或过于简单、未列明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索赔的条款,尽量使索赔条款单据化。如在条款中约定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同时提交一份支持声明,声明被担保人的违约事项。此外,保函的索赔条款中还可加入其它条件,如加入“索赔书必须经由受益人银行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验证”,以避免受益人滥用索赔权。
注意事项之四:关于保函的失效条款
保函的失效条件可以分为失效日和失效事件,约定失效日,则失效日过后保函自动失效;约定失效事件,则失效事件应尽量单据化,通常建议保函失效条件明确约定为提交“由谁签署的哪种文件”,如承包工程项下保函失效条件可约定为“保函自申请人收到业主签发的最终验收证书之日起失效”,如仅约定“保函自工程完工之日起失效”或类似条款,银行将无法判断保函是否失效,从而增加保函撤销难度。
注意事项之五:关于保函的适用法律
鉴于不同国家的法院判决程序、判决理念均不尽相同,因此,涉外合同纠纷在不同国家审理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对我国企业而言,在涉外保函中适用中国法律最有利于保护自身的权益,但在实务中一般不会被受益人所接受。这种情况下,建议考虑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URDG758对保函项下争议的法律适用有明确的约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如受益人坚持适用他国法律,则企业最好提前对适用的法律进行了解或尽量与受益人协商适用相对公允的第三国法律。
注意事项之六:关于作为合同附件的固定保函格式
在一些涉外商务合同签订过程中,部分企业的涉外合同通常由业务部门负责谈判签订,保函格式作为合同的附件。后期保函开立工作则由财务部门负责与银行接洽,银行审核保函格式发现存在问题,然而因为合同已签订,保函格式不能更改,企业只能按既定格式开立保函,无法修改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建议企业与对方在合同中仅约定开立保函事项,尽量避免在此时将保函格式作为合同附件固定下来,以便后期开立时就保函格式与对方进行灵活的协商。如对方坚持要求将保函格式作为合同附件才能签订合同,则建议企业在合同谈判阶段即邀请银行介入,提前对保函文本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