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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太原市交警支队获悉,《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不断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等内容,其中交通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代替他人“销分”牟利要受到相应处罚等规定,尤为引人关注。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太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条例》。去年12月27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这一《条例》,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条例》,并将从5月1日起实施。
《条例》分总则、交通规划与建设、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停车管理、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综合治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77条,多角度、全方位覆盖了交通管理的各个方面。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推进文明交通综合治理工作。也就是说,政府牵头、交警主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机制已经由法规的形式正式进行了明确。
《条例》还对诸多涉及交通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以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替代他人记分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从中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