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时,将无须向医疗机构开具仍需治疗的证明,只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和医嘱即可交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处理;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申请领取增发失业保险金时,无需相关部门开具医学出生证明,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新生儿身份信息即可……4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省日前取消了15项省本级证明事项。
据悉,3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列出的《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中共有15项具体内容,涉及范围包括林业土地、文物社保、企业项目和就业用人等几大方面。其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4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3项、受伤职工与失业产妇共3项,以及其他方面5项。
据悉,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改革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清单中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变相设置门槛或者以其他形式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不得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企业和群众。这一举措,将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群众的办事效率。
相关取消的15项省本级证明事项清单
1.林权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申请办理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时,取消由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林权证,通过证照查询系统核验或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核验即可。
2.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消防证明:由省文物局主管,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时,取消消防部门出具的非国有博物馆设立消防证明,由省文物局发函,消防部门核实即可。
3.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批准证明:由省以下各级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申请办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取消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批准证明,改为留存备查。
4.非火化区证明:由各级社保局主管,确定丧抚费标准时,取消民政部门开具的非火化区证明,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实即可。
5.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证明:由各用人单位主管,证明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时,取消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和医嘱等确定即可。
6.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医疗机构出具的仍需治疗的证明: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主管,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时,取消医疗机构开具仍需治疗的证明,根据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和医嘱等确定即可。
7.营业执照: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时,取消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即可。
8.检测报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时,取消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认证、认可、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开具的检测报告,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即可。
9.烧结砖企业采矿许可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时,取消自然资源部门开具的烧结砖企业采矿许可证,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即可。
10.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认定时,取消市场监管部门开具的压力容器合格证书(复印件),通过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即可。
11.焦化产能证明文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时,取消由省以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具的焦化产能证明文件,改由企业在《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信息表》中说明即可。
12.置换产能焦炉淘汰验收材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时,取消由省以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开具的置换产能焦炉淘汰验收材料,改由企业在《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信息表》中说明即可。
13.入园入区证明材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管,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时,取消由开发区管委会开具的入园入区证明材料,改由企业在《山西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信息表》中说明即可。
14.医学出生证明:由省就业服务局主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申请领取增发失业保险金时,取消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具的医学出生证明,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新生儿身份信息即可。
15.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由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取消由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通过部门内部核验办理即可。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