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记者范珍报道 3月20日,记者从省水利厅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山西生态文明建设,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考核重点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事项。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相关荣誉等;考核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的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省人民政府将予以约谈。
《办法》的出台实施,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山西省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对建设美丽山西、筑牢山西生态屏障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