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交易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162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划转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进入市交易中心参加交易的投标人(包括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统称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文件等,以下统称交易文件)要求交纳的各类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包括投标(包括谈判、磋商等,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等。

第四条  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经财政部门批准,市交易中心在合作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对保证金的交纳、退还和划转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交纳

第七条   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人等,以下统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保证金专用账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含子账号生成方式)、交纳方式、交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投标人须按照交易文件中规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交纳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

(一)投标人通过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网上报名(确认)后,系统为每个投标人随机生成不同的银行子账号,投标人将保证金汇入其对应的银行子账号。

(二)保证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方式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转出。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须以牵头人名义提交保证金。投标人不得委托其分支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保证金,交易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保证金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包括响应文件、竞买文件等,以下统称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到达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时间为准。

(四)投标人可以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保函的方式提交保证金。使用保函方式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提交保函原件。项目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将保函原件转交市交易中心。

(五)未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交纳保证金的交易项目,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汇款单或进账单原件,并在单据备注中注明交易项目编号。

(六)保证金交纳金额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可根据项目情况在交易文件中降低保证金交纳额度或不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

第九条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履约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统一管理。交易文件要求采用保函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应缴纳至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交易文件要求采用非保函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在交易文件中约定,中标(成交)人的履约保证金交纳至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履约保证金到账后,中标(成交)人在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领取履约保证金收据。

第十条  保证金查询。

(一)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与退还情况。未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通过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查询。

(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保证金到账情况;未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交纳保证金的交易项目,中介代理机构通过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查询。

(三)纪检监察、检察、行政监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查询保证金的,由市交易中心协助配合。

第三章  保证金退还与划转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退还程序为:

(一)退还保证金发起条件:未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保证金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交易失败的,自发布废标(终止)公告之日起;中标(成交)人的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在招标人出具书面意见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资产资源类交易项目未竞得人的保证金,在出让活动或竞价结束当天具备退还发起条件。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于保证金具备退还发起条件之日起,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退还保证金申请,市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三)未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交纳保证金的交易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向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提交保证金退款材料,市交易中心核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四)投标人名称或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由投标人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市交易中心核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投标人申请延期退还其保证金的,将申请材料提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确认后提交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市交易中心核查后暂不退还,保证金逾期退还责任由该投标人承担;待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退款材料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发起退还。

(六)以保函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交易项目,由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在交易文件规定时间内向投标人退还保函原件。

第十二条  对于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或资产资源类交易项目,根据交易文件约定,市交易中心在收到有关部门或出让人出具的保证金划转材料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竞得人的保证金转入交易文件指定的账户。

第十三条  交易文件中应注明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有关程序,项目验收后中标(成交)人将验收报告和履约保证金收据提交市交易中心前台服务窗口,市交易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证金利息的退还。

(一)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均退还保证金利息。

(二)计息利率。按照保证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计息周期。按保证金的存放期计算利息,即保证金到账日至保证金退还前一日止。

(四)退还方式。将保证金利息退还至投标人基本账户。

第四章  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十五条  不予退还保证金是指市交易中心按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的要求,不退还投标人的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投标人交易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成交)后未履行中标人义务或发生其他违反交易文件约定的情形,且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对其保证金已出具明确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保证金专用账户内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和产生的利息,由市交易中心上交国库。

第十八条  保证金交纳、退还或划转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由行政监管部门或招标人会同市交易中心协商解决。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保证金交纳、退还、划转等业务进行认真核查和严格把关,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合作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退款业务。

第二十条  市交易中心与从事保证金业务的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与合作银行、保证金管理系统开发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各负其责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在保证金交纳、退还、划转和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保证金而致使保证金逾期退还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的综合监督管理,各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监管部门对各类交易保证金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时,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111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1114日。市交易中心各分中心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做好规范保证金管理工作。

潍坊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试行,体现了山东省潍坊市政府领导的高瞻远瞩,与时俱进,积极响应国务院的政策,鼓励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为企业减负,节省大量现金占用,让更多的资金流动起来,投入生产,增值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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