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江西萍乡城乡基础设施综合发展项目
上栗至芦溪宣风公路工程
PX-RD-C1A、PX-RD-C1B、PX-RD-C1C、PX-RD-C3合同包
资格要求 | ||||
合同包号 | PX-RD-C1A | PX-RD-C1B | PX-RD-C1C | PX-RD-C3 |
未决诉讼 | 所有未决诉讼总额不得超过投标人净资产的50%,所有未决的诉讼按照投标人败诉统计。 | |||
历史财务状况 | 提交过去3年(2013-2015)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以反映投标人现在财务状况的稳定性及其长期的盈利性。最低要求,最近3年(2013-2015)投标人的净资产(按总资产与总负债之差计算)每年都应为正值。 | |||
一般工程经验要求 | 投标截止时间前,至少有 5 年的作为承包商、分包商或管理承包商的工程经验。(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为准) | |||
年均工程营业额最低要求(2013-2015) | 1.3亿元人民币 | 1.7亿元人民币 | 9500万元人民币 | 8500万元人民币 |
最低现金流 | 1300万元人民币
+当前承诺合同现金总量要求 |
1700万元人民
+当前承诺合同现金总量要求 |
95万元人民币
+当前承诺合同现金总量要求 |
85万元人民币
+当前承诺合同现金总量要求 |
类似规模和性质的合同要求 | 至少在过去5年里(2011-2015),投标人作为承包商、管理承包商或分包商,成功地完成或已实质性地完成与本合同类似的至少两个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路基工程合同,每份合同的最低金额应在4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述证明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人应准备原件备查。 |
至少在过去5年里(2011-2015),投标人作为承包商、管理承包商或分包商,成功地完成或已实质性地完成与本合同类似的至少两个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路基工程合同,每份合同的最低金额应在6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述证明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人应准备原件备查。 |
至少在过去5年里(2011-2015),投标人作为承包商、管理承包商或分包商,成功地完成或已实质性地完成与本合同类似的至少两个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路基工程合同,每份合同的最低金额应在3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述证明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人应准备原件备查。 |
至少在过去5年里(2011-2015),投标人作为承包商、管理承包商或分包商,成功地完成或已实质性地完成与本合同类似的至少两个二级或以上等级公路路基工程合同,每份合同的最低金额应在3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投标文件中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上述证明资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同时投标人应准备原件备查。 |
资质要求 | (a)对于国内投标人或与国外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国内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主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其以上资质,同时具有路基专业施工贰级及以上和桥梁专业施工贰级及以上资质;国外投标人须提供其所属辖区内同等级的相应资质。
(b)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开标时须审查原件(资质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皆可)。 |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第一节 总则 | ||||||||||||||||||||||||||||||||||
第1.1款 | 业主名称:上栗至芦溪宣风公路建设项目办公室(代表萍乡市交通局)
业主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地 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赤山镇院背村委会四楼(赤山派出所旁) 联 系 人:黎付萍 联系方式:+86 799 3601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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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的名称和编号:江西萍乡城乡基础设施综合发展项目上栗至芦溪宣风公路工程PX-RD-C1A、PX-RD-C1B、PX-RD-C1C、PX-RD-C3路基合同包
招标编号:0733-161104448801 本次招标合同的名称、编号和内容: 上栗至芦溪宣风公路工程
本项目由多个合同组成。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单个、任意组合或所有合同进行投标,这些合同不能进行进一步拆分。允许投标人对授予多个合同提供折扣,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应明确这些折扣及使用这些折扣的方法。投多个合同的投标人要逐一合同递交投标文件,以分别进行评审,资质、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等的相关要求按投标人所投合同要求累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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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款 | 资金来源: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主自筹配套资金
项目名称:Loan 3281:江西萍乡城乡基础设施综合发展项目上栗至芦溪宣风公路工程PX-RD-C1A、PX-RD-C1B、PX-RD-C1C、PX-RD-C3路基合同包 PX-RD-C1A、PX-RD-C1B、PX-RD-C1C: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业主配套自筹资金 PX-RD-C3:业主自筹配套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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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款 | 对于利用亚行贷款支付的PX-RD-C1A、PX-RD-C1B 、PX-RD-C1C合同:
2.2 只有中国政府提出申请,经亚洲开发银行同意,并且各个方面都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和中国政府之间签署的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亚洲开发银行才会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支付该款项。除中国政府外,任何其它方面均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力或对资金提出任何要求。 对于利用业主自筹资金支付的PX-RD-C3合同包: 业主将使用自筹配套资金进行合同项下合格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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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款 | 对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合同PX-RD-C1A、PX-RD-C1B 、PX-RD-C1C:
一、亚洲开发银行为下列术语作出如下定义: (一)“腐败行为”系指直接地或间接地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不适当地影响任何一方在采购或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二)“欺诈行为”系指任何行为或隐瞒,包括歪曲事实,任何有意或肆意误导,或企图误导一方以获得财物或其它方面的利益或为了逃避一项义务; (三)“胁迫行为”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或威胁损害人身或财产,以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四)“共谋行为”系指由双方或多方设计的一种为达到不当目的的安排,包括不正当地影响另一方的行为。 二、如果亚洲开发银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直接或通过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活动,亚洲开发银行将拒绝该授标建议。 三、如果亚洲开发银行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亚洲开发银行资助活动的受益人代表在采购和实施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的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取适当的令亚洲开发银行满意的补救措施,亚洲开发银行将注销分配给该合同的款项。 四、如果亚洲开发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公司或个人直接或通过其代理参与了腐败、欺诈、共谋、胁迫活动,或其它禁止的活动,亚洲开发银行将根据其“反腐败政策”和“廉政原则与指南”(及随后修改的)处罚该公司或个人,包括宣布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参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的合同或管理的活动,或从亚洲开发银行资助或管理的合同中获得财务或其它收益。 五、有权要求在招标文件和亚行资助的合同中包含一个条款,要求投标人、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亚行或其代表检查其与投标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账户、记录和其它文件,并由亚行指定的审计师对其进行审计。 对于由中国政府资助的合同PX-RD-C3: 中国政府有关反腐败的法律和法规将适用于在竞争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参与了腐败、欺诈和共谋活动的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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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款 | 投标人应知晓第七章“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和第58.2(8)款的规定。 | ||||||||||||||||||||||||||||||||||
第4.3款 | 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利益冲突是指一方的利益可能会影响另一方不恰当地履行官方职责或责任、合同义务或遵守适用法律或法规的一种情形。这种利益冲突会导致或构成亚洲开发银行反腐败政策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反腐败政策要求,中国政府(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资助活动的受益人)以及亚洲开发银行资助合同的投标人、供应商和承包商应遵守最高的道德标准。如果亚洲开发银行确定利益冲突已经损坏了采购过程的诚信,它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不资助合同。 | ||||||||||||||||||||||||||||||||||
第4.4款 | 被亚洲开发银行宣布为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
第4.8款 | 4.8 与下述情形有关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招标:
(1)中国法律法规禁止与某国发生商业往来,而世界银行或亚洲开发银行又满意地认为这种禁止不会影响到提供货物和相关服务的竞争性,则该国的招标人为不合格招标人。 (2)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中国禁止从某国进口货物或与之签订工程和服务合同,并且禁止向该国人员或实体支付款项,则该国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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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标文件的内容 | |||||||||||||||||||||||||||||||||||
第7.1款 | 澄清招标文件的通讯地址是:
招标代理: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苏园17单元3层 邮 编: 100873 电 话: 86-10-68732196 传 真: 86-10-68940233 联 系 人: 张玥 电子信箱: zhangy@biddingcitic.com 澄清要求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送达招标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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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款 | 业主将不召开标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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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投标文件的编制 | |||||||||||||||||||||||||||||||||||
第10.1款 | 用于编写投标文件及与其有关函电的语言:中文 | ||||||||||||||||||||||||||||||||||
第11.1(2)项 | 下列报价表将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提供含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 ||||||||||||||||||||||||||||||||||
第11.1(10)项 | 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还应递交下列额外文件:用USB闪存盘存储的含价工程量清单MS-EXCEL格式电子版必须单独用信封密封附在投标文件包裹中。 | ||||||||||||||||||||||||||||||||||
第13.1款 | 替代方案投标:不允许 | ||||||||||||||||||||||||||||||||||
第13.2款 | 替代完工时间:不允许 | ||||||||||||||||||||||||||||||||||
第13.4款 | 替代方案:不允许 | ||||||||||||||||||||||||||||||||||
第14.6款 | 投标报价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以进行调整,除非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说明。 | ||||||||||||||||||||||||||||||||||
第18.1款 | 投标有效期为:在投标截止日后120日历日。 | ||||||||||||||||||||||||||||||||||
第19.1款 | 每份投标书均应提交一份保证金(银行保函形式),每个合同包的投标保证金金额详见附表,可为同等价值的可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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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款 | 投标书份数:中文正本一份,中文副本二份。另外,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提交电子文档存储U盘一份, 并且在电子U盘外面标明所投标段的合同包号以及投标人全称。投标文件必须胶装。
U盘应与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封存。 注:为保护环境,投标文件请双面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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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款 | 代表投标人签字的书面确认书应包括:
(a) 如果独立法人实体投标,须提供使用投标人抬头信纸的法人授权书或者经过公证的法人授权书; (b) 如果联合体或者意向联合体投标,须提供授权书,由联合体所有成员签字授权联合体代表以联合体或意向联合体名义签字。如果联合体尚未成立,还须提供证据表明所有成员有意愿在获得合同授标时成立联合体; (c) 如果非独立法人实体投标,须提供董事会决议; 所有以上文件内容均应包括: (i) 授权有效期;(ii)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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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递交投标文件和开标 | |||||||||||||||||||||||||||||||||||
第21.1款 | 投标人不可以选择用电子的方式递交其投标文件。 | ||||||||||||||||||||||||||||||||||
第21.1款(2)项 | 如果允许投标人采用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程序为:不适用 | ||||||||||||||||||||||||||||||||||
第21.1款(3)项 | 内层和外层信封将标有下列额外的标识:
项目名称:ADB Loan 3281-PRC 江西萍乡城乡基础设施综合发展项目上栗至芦溪宣风公路工程PX-RD-C1A、PX-RD-C1B、PX-RD-C1C、PX-RD-C3路基合同包 招标编号:0733-161104448801 合同包号及名称:PX-RD-XXX 并写上“在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00之前不得启封“。 注:投标人应确保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装标记与标书内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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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款 |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址是: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层XX号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苏园17单元二层会议室 邮政编码:100873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 (1)日期:2016年12月13日 (2)时间:上午10时(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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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款 | 开标地址:
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友谊宾馆苏园17单元二层会议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友谊宾馆苏园17单元二层 开标日期:2016年12月13日 开标时间:上午10时(北京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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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开标程序为:不适用 | |||||||||||||||||||||||||||||||||||
第五节 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 |||||||||||||||||||||||||||||||||||
第32.5款 | 如果最低评标价低于下面定义的参考价格超过15%,业主可以要求投标人按照如下方法增加履约保证金金额:
· 经过算术校正的最低评标价低于参考价格超过15%但低于25%,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的20%; · 经过算术校正的最低评标价低于参考价格超过25%,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合同价格的30%; 参考价格为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经过算术校正的投标价加工程预算价格后的平均值。 如果投标人拒绝上述由于投标价格过低而进行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调整,它的投标保证金不能被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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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的授予 | |||||||||||||||||||||||||||||||||||
第40.1款 | 业主建议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萍乡市仲裁委员会。该机构调解员的小时费用将根据萍乡仲裁委员会薪酬标准收取。
注:调解员与业主不存在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