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湖南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此次清理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清理规范。
此次清理坚持以下原则: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应立即行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立的各类涉企保证金进行全面自查和合法性审核,提出取消、保留、调整和规范涉企保证金的意见,将自查清理情况及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于2016年12月5日前报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减负办组织审查后,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查汇总,并向社会公布。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务院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清单中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保证金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缴费场所对外公开;对清单之外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今后凡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来源: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