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市信息发布活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招标公告与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11月23日印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第 4 号令)和《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 号)。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是指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一、发布信息包含的内容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二、招标信息的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或者当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三、招标信息更改的情况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澄清、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一致;
(三)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处罚:
(1)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发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3)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4)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发布媒介在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1)违法收取费用;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或者拒不按规定交互信息;
(3)无正当理由延误发布时间;
(4)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
(5)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文件原文:《招标公告与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